Q 10.室內裝修可不可以併申請辦理變更執照同時辦理?其程序如何?
答: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變更使用執照經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初審合格後始得施工,完工後並經竣工查驗合格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始得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
例一:林小姐原本在台北市南港區開設咖啡廳,因為裝潢老舊,生意欠佳,為了吸引顧客上門,準備大整修,使用執照上原核准使用項目即為咖啡廳,,因為不牽涉使用執照變更,故只要先向建築師公會或經內政部指定的專業技術團體申請查驗圖說,經審查核可後,再依圖施工,完工後,再向原審查機構申請竣工查驗,由審查機構轉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即可合法使用。
例二:王先生覺得近年來服飾業競爭激烈,利潤太低,想要將他的服飾店改裝為餐廳營業,因為牽涉到使用項目的變更,他就必須辦理變更使用執照,首先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檢附變更圖說及裝修圖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併案審查裝修圖,經建管處初審合格後,委託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依核准圖樣施工,完工後報請建管處竣工查驗,經竣工查驗合格後,由工務局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及變更使用執照,再憑變更使用執照向建設局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於取得餐廳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後,才能合法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