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3.上下樓層均為專有,中間所夾樓板可否拆除加設室內梯? 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解釋,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的樓地板,係屬上、下層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但若上、下層同屬一所有權人時,如要變更中間所夾樓地板構造,可免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自行申請變更。
但是,樓地板係屬建築法第八條規定的「主要構造」之一,如要局部拆除(挑空)或增設室內樓梯,實已逾越室內裝修的管理範圍,必須委託開業建築師辦理變更使用執照,和會同結構技師檢討結構安全,並作適當的構造補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