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7.該如何取決要不要陽台外推?
答:依建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經內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將建築物原有外牆拆除而以加裝於陽台上之窗戶為該建築物之牆,使原有陽台成為居室之一部分,而增加該建築物之建築面積者,應申請建造執照。所以,未經合法申請許可,同樣以二次施工方式將陽台部分外推出去,來增加室內空間的作法,是屬於違反建築法規的。
另外,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2005年12月6日也宣布,基於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考量,2006年1月1日起,新領取建造執照的建築物,只要擅自在陽台加窗者,將以違建查報拆除,但不溯及既往。
然而,倘若住宅本身已具備洗衣工作間,前後陽台又佔不少空間,原先無利用反而造成浪費,是可以考慮申請建造執照,將陽台外推納入室內,藉此增加公共區域的使用坪效,但若前陽台視野條件不錯,不如規劃成庭園景觀,來招「以退為進」,為居家增添點呼吸自然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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